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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23   点击:   来源:原创   录入者:刘佩瑶

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促进我市教育科研的发展和繁荣,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第三条  设立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是为了搭建教育科学研究的平台,引领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方向,凝聚科研力量,体现常州市教育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发展,开拓创新,繁荣和发展教育科学,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服务。

第四条  常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市,坚持导向,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质量教科研课题面向全市,公平竞争,确保质量。

第五条  常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备案制、滚动制管理。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常州市教育局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教科学研究规划工作,制定规划、课题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重点课题,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宣传及推广重要教科研成果。

第七条  建立评审专家库,按学科划分学科评审组,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学科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备案的各类课题的进展情况和最终成果进行评审,并提供学术咨询服务。

第八条  常州市教育局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教科研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课题的规划实施、备案管理,组织学术交流、推广教科研成果。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九条  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原则上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市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5年组织二次课题备案,根据课题研究实施情况,进行动态分类。

第十条  常州市教科研课题的选题,要以本地区教育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大力提倡校本研究,力求通过研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促进学校内涵提升。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3年以上教龄,专业技术扎实;

2.具备指导开展课题研究的组织能力和学术水平;

3.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市教科研课题未结题者,不得担当新课题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每次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备案,期限一般为二个月。由课题申请人填写《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评审书》(以下简称“评审书”)及有关材料(可从相关网站下载)。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评审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评审书,报所在单位审批。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要求,严格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立项”意见,确认同意立项的课题为校级课题,并在规定日期内,将通过审批的校级课题评审书报所在辖市区教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局属单位直接报市教科研规划办备案。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十四条  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实行单位管理负责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全权负责课题的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市教科研规划办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所在单位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立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二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本单位课题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本单位管理部门。课题开题当年12月底前,课题组应填写《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研究年度检查表》,由课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所在辖市区教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局属单位直接报市教科研规划办。各辖市区教科研管理部门在课题年度报告的基础上,于次年2月底前向市教科研规划办提交本地区课题进展、变更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用于备案。

第十七条  课题开展研究一年半后,课题组应填写《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中期评估表》,由各辖市区教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本地区课题进行中期评估,局属单位课题由市教科研规划办组织中期评估,并确认校级课题、辖市区级课题及推荐为常州市级教科研课题的名单,报常州市教科研规划办,经调查研究,最终确立校级、辖市区级、市级三类课题级别。

第十八条  课题级别确认后,按照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实行滚动制管理,对研究情况较好的课题予以升级,对研究情况较差的课题予以降级或撤消课题。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批,报市教科研规划办备案: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终止或撤消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撤消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且学术质量、实践价值较低劣;

4.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5.违反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其它情况。

被撤消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后,课题组应填写《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书》,接受所在单位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组。

第二十三条  鉴定组在认真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并由鉴定组代表填写鉴定书。

第二十四条  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原则上每三年为一个研究周期,自课题立项之年起,第三年的最后一个月定为全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结题月。

第二十五条  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工作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州市教育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201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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