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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 |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态环境的义务 ——《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09   点击:   来源:原创   录入者:宋亚

水,孕育万物,滋养灵动,是生命之源、生态之基。保护好水生态环境,关系民生,关乎发展。

 “这部法规将水生态和水环境保护融为一体,将真正为我市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驾护航。”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许玲介绍,《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注重水陆共治、水岸联动,强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明确实行“两湖”滨湖生态空间管控,将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常州提供法治支撑。


我市地处长江之滨、太湖流域,区域内河道纵横、水网密布,水生态保护势在必行。

 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面广,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有一些规定,但主要是针对共性问题作出的普适性规范,存在一些空白点。为更好地推进我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确定为2022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2022年6月28日,《条例(草案)》被提交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之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环资城建工委,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认真抓好法规的研究修改,共收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标准和案例320余件,组织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沟通会、协调会57次。

 《条例》修改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邀请中国环科院、省环科院等单位的环保专家以及立法、语言文字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征集到修改意见建议382条,经认真梳理研究、反复沟通协调论证,先后进行了9轮修改。

 “相较普适的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立法,《条例》以水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立法内容,突出水生态修复与保护,较好体现了生态优先和系统治理理念,在立法思路和立法理念上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创新性。”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主任朱柏松说。


水生态保护,谁是责任人?《条例》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态环境的义务。

 “这一条强调保护水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非常重要。”许玲介绍,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专家建议,在明确政府责任的同时,要进一步明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保护责任。为此,他们按照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的立法体例,在“总则”中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

 《条例》第三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态环境的义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个人应当增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水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条例》同时强调,要强化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水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奖励办法,并对举报奖励制度的落地作了细化规定。


针对我市实际,《条例》对涉及水生态的各方面都作了相应规定,细致到对农家乐、旅游民宿的污水管理等。

 重点保护区域的范围怎么划?“两湖”管控范围及管控要求怎么定?生态岸线和湿地保护怎么做?《条例》弥补了多处上位法的空白,对滨湖生态空间的范围通过文字描述和附图予以明确,以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活动作了规定。

 江南水乡沟渠遍野,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条例》对小微水体的整治和管护也予以明确,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本区域内支流、支浜和其他小微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长效管护等措施,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此外,《条例》还关注藻毒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的治理。这些新污染物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被全面纳入环境管理或现有管理措施存在不足。《条例》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为水生态保护付出了努力,就应该获得补偿。这是《条例》极具良性互动的条款。《条例》明确,本市建立健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立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考核目标体系以及上、下游地区间水环境区域双向补偿制度。同时规定,对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水生态保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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