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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初级中学章程(修改稿)
发布时间:2023-03-27   点击:   来源:原创   录入者:丁晓燕

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初级中学章程

2023年3月修改,三届十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促进学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初级中学,常州经开区横山桥镇五一村学前路,邮政编码为213119 官方网址为:http://www.hsqcz.wj.czedu.cn/。学校成立于2007年8月29日由原横山桥中学初中部和原新安初中合并而成,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初中,学制三年,隶属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学校招生对象为教区小升初学生办学规模为8轨24个班级

第三条  学校坚持“让每一位学生健康成长”的办学理念,以“明德修身,博学立行”为校训,建立“务实、团结、自强”的校风,“严谨、敬业、博爱”的教风,“勤奋、慎思、乐学”的学风。

第二章 管理体制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初级中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副书记1名、委员3名(副书记职数及委员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上级党(工)委批复的职数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省市各项要求和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

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德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的贯彻落实。

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工作。

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履行抓学生德育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负责协调党组织与行政之间的工作关系,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2名(职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任或聘任。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负责招生、考试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组织开展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选用使用教材教辅,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组织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保护学校资产。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做好教师等各类人才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研究制定和执行学校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方案。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组织开展学校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开展合作交流,加强家校社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必要时校长可邀请党组织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十一  党组织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十二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十三  学校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  学校设立党政办、政教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会计室等内设机构和年级管理委员会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

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某方面的工作党政办主任在校长直接领导下负责学校的计划总结工作安排、人事管理、档案管理、考核管理宣传等工作政教处主任是校长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助手,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思想政治和学生德育工作;教务处主任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学工作;教科室主任负责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师资培养工作;总务主任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学校总务工作;会计室主任在校长领导下负责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十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一)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三)讨论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

十六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膳食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支部会议审定。各专业组织依照规程(章程、法律)建设和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由工会和共青团负责。

第十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审议、评估和监督。

第十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二十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年,对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未聘人员请示社会事业局调出本校或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未聘人员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的,其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报社会事业局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二十一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

第三章 教育管理

二十二  积极推进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都得到发展,达到较高的水准。

二十三  注重基础,鼓励冒尖,课业负担合理,讲究教法和学法,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健体。

二十四  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将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一)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及传统美德教育、法制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坚持正面教育为主。

(二)加强常规管理,加强班级建设,培养良好的班风。

(三)健全家长委员会,支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以家长学校为主要形式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科研,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和教科研工作。引进教改成果,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学校对在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三)加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意识,注意发现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

第二十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教学中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  学校维护课程计划的严肃性,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管理教学,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

第二十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严格考试纪律,科学进行评估。

第二十  学校、班主任、任课教师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补课。

三十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选择教材和辅导用书。

三十一  学校不得随意停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

三十二  学校不办全日制补习班,不招收复读生。

三十三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工作,防止学生流失,任何人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章 总务管理

三十四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合理地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  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管理按有关制度有序进行。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依照规定多渠道筹措资金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经费预算,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  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十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审的监督。

第六章 教工管理

四十一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十二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师(含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四十三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相关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四十四  加强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学校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  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酬金由学校自筹,聘期以一学期为限。

第四十  对取得显著教育教学成果或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相关条例予以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四十  对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相关条例予以处罚。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五十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五十一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五十二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则

五十三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社会事业局批准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社会事业局批准。

五十四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有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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