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栏目列表
快速通道    
设备报修 课表查询 装备管理
教育督导 学籍管理 省教师管理
访问统计 市基础教育 办公平台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后勤服务>>规章制度>>常州市中小学食堂管理规定
常州市中小学食堂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28   点击:   来源:原创   录入者:任建平

附件1

常州市中小学食堂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日常运营管理,提升食堂服务水平与质量,根据《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与校外供餐管理的通知》(苏教发函〔2024〕82号)、《江苏省中小学阳光食堂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业务指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开放大学和特殊教育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

第三条  学校食堂以服务师生、服务教育教学为宗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坚持学生自愿、安全卫生、营养均衡、价格公开、勤俭节约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运营模式

第四条  学校食堂原则上应由学校自主经营(含学校运营、委托运营),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保本运营,不对外承包、“联营”或“托管”。

第五条  对食堂管理服务能力不足的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通过公开招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餐饮公司提供食堂劳务和管理服务。不具备设立食堂条件的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组织公开招标,遴选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和较强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餐饮服务公司进行校外供餐。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由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学校食堂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学校食堂招标工作,会商处置学校食堂管理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第七条  学校食堂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制定全市学食堂管理规定;辖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食品安全制度、食堂管理制度、食堂财务制度等,并组织人员培训,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学校食堂管理实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制,应成立由学校领导、总务后勤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组,负责食堂日常管理,确保师生能吃饱、吃得安全并尽可能吃好。

第八条  学校应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学校行政、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学生和家长代表人数应达到50%以上,具体负责食堂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学校应组建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由家长志愿者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15人,参与伙食费标准制定、招标采购、供货验收、财务监管、质量评价、安全检查等家长群众监督工作。

第十条  学校应建立学校领导和家长陪餐制度,均应有学校领导陪餐,定期随机抽取家长志愿者进校陪餐陪餐人员和在校就餐的教职员工应与学生同质、同菜、同价、同区域。

幼儿园的陪餐办法,由各地教育部门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学校自营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结合当地饮食习惯,用好阳光食堂平台提供的营养菜单,指导学校制定带量食谱。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常州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加强食堂伙食成本核算,科学制定带量食谱,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牵头建立由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中小学食堂招标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和监督中小学校开展食堂运营主体招标工作,并对食堂食材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管。

中小学食堂招标工作组通过阳光食堂平台随机抽取中小学管理人员和家长代表,监督供应商资格预审、开标与评标工作,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开展培训、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四条  鼓励由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中小学食堂的公开招标采购工作。暂不具备条件的,由中小学食堂招标工作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小学食堂招标代理机构和代理费用。

第十五条  辖市、区范围内实行学校食堂食材联合体招标采购。每年暑假期间,各地集中公开招标确定下一学年中小学食堂食材供应商和定价机制,招标信息在“江苏省学校阳光食堂”网站发布。

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库人员和家长代表组成,须从阳光食堂平台随机抽取,总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家长代表占三分之一以上。评标委员会依法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第十六条  对米面油和调味品等价格波动较小的食材,采用“评标定价”,即评标时直接确定供货价格;对生鲜、蔬菜等价格波动较大的食材,采用“实际供货竞价”,即在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并签订框架协议后,定期(周期不超过1个月)通过阳光食堂平台进行实际供货竞价,再确定实际供货供应商和供货价格

第十七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校外供餐公司的招标采购。校外供餐公司应按照“1:3原则”(1所学校有3家备选公司)选定,并向社会公布。备选餐饮公司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社会信誉良好、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学校应当组织膳食管理委员会人员,通过投票选定一家中标供餐公司,并对校外供餐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同时将公司信息报告属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中小学食堂购买劳务和管理服务的合同期不超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期内考核合格签订下一年度合同;校外供餐和食材供应的合同期不超过一年。服务期满须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九条  中小学食堂的各类服务供应商在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时,均须向学校缴纳一定额度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学校统一管理。服务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等各类事故,且师生满意度测评达到学校考核标准,履约保证金于协议终止时无息全额返还。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供货验收管理制度,成立由校领导和教师代表、家长志愿者、食堂人员组成的食材验收组,原则上学校应每周随机安排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组成员通过阳光食堂平台随机抽取家长志愿者参加食材验收

第二十一条  食材验收必须全程在视频监控下进行,主要查验食材名称、品牌、质量等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确保不以次充好、不短斤少两、不发霉变质。按要求在阳光食堂平台填写验收记录,将验收凭证经全体人员现场签字后上传平台,并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第六章  库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检查验收,确保食材规格质量和数量符合规定,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出入库,完备入库、验收、保管、出库手续,确保入库食材的各类信息完整准确。由仓库管理员、食堂现场管理人员、监管人员等签字确认。建立库存盘点制度,按照日清月结要求开展盘点工作,确保物、据、账、表相符,形成盘点记录。

第二十三条  食品库房由专人负责管理,根据日常消耗合理确定库存,遵循按需采购、先进先出的原则安排食品出库,根据贮存需要设置符合食品安全所需温度、湿度的库房,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霉、防虫鼠蝇等设施设备,分区、分架、分类、分隔、离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柜存放,严禁用非食品级包装物或盛装容器贮存散装食品。分设食品和非食品库房,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个人物品和杂物。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食品,并办理销毁监督手续。

第七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严格控制人工成本,食堂工作人员的人数配备上限为:用餐在200人以内的,食堂工作人员为3-4人;用餐在200人以上、只供应午餐的,每增加100人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一天供应三餐的每增加60人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认真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学校要依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对原材料采购验收、存储加工、设备管理、销售留样、清洗消毒、环境卫生等实施细则,建立食品安全台账,保证供应的各类食品全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学校食堂要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建立并完善视频采集系统,视频图像应实时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均纳入“江苏省中小学阳光食堂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监管,规范流程管理,准确及时上传各类数据、资料、图片等信息,定期对上报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并及时处理运行服务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学校食堂运行规范、安全、平稳。

第八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属地学校食堂开展四不两直飞行检查,指导督促学校食堂规范运营;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专项督查或审计,主要负责同志在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对食堂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常规自查每天一次,膳食管理委员会每月至少组织全项检查一次,对各类提供服务的单位进行考核,并完善台账资料,留存备查。

二十九  学校应当建立各类服务单位的评价和退出机制。学校食堂的各类服务供应商不得将经营权、服务权、供货权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一经发现终止合同。各类服务单位在服务过程中,发生食品安全和各类事故或受到市场监管、卫生、消防等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服务供应商承担责任,学校将立即终止合同,视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膳食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定期对供餐质量和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和评议,每学期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学校食堂师生满意度测评,测评人数不少于就餐师生总人数的50%。用工服务单位测评满意度低于80%,取消服务供应商资格,学校终止合同并重新采购或使用备选服务单位,该服务供应商不得参与下一轮本学校食堂各类服务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通过设立意见信箱等方式,畅通信息反馈渠道,接受就餐师生、食堂员工对食堂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并定期公布处理情况。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常州市中小学食堂管理规定》(常教计〔2020〕9号附件)同时废止。此前印发的中小学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相关文件中表述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附件:
关闭窗口
打印文档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初级中学    苏ICP备05086717号-1
学校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横山桥镇五一村    邮编:213119   联系方式:0519-88612706(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常州万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访问统计
账号登录
保持登录 忘记密码?
账号与武进教师培训平台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