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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0-22   点击:   来源:原创   录入者:任建平

常州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江苏省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有效压实中小学校的食堂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规范食堂财务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中小学校食堂运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中小学校食堂包括全市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开放大学、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各类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

第三条 中小学校食堂(以下简称食堂)应当以服务师生、服务教学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坚持学生就餐自愿原则。

第四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堂经济活动的财务监督,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学生膳食质量和价格稳定。学校应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学校食堂财务活动。

 学校应足额收取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含服务外包人员,下同)伙食费。独立设置教职工食堂的,做到教职工食堂和学生食堂分开核算。未独立设置教职工食堂的,做到师生就餐同质、同菜、同价、同区域,并单独核算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与支出。

第六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监管责任。在县域范围内,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校对食堂伙食费实行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食堂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食堂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食堂所有财务活动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应配备食堂财会人员,设置总账、出纳等岗位,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专(兼)职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会专业知识。

第九条 按照“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对食堂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食堂收支业务进行核算。食堂应按结账编制会计报表、公开财务信息不得虚报、隐瞒收入或虚列成本支出。

学校采用校外供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伙食费由学校统一收取按代收费管理。供餐单位应接受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对相应经营业务财务状况的监管。

第十条 中小学校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保管票据、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食堂财务人员调离本岗位,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伙食费标准,包餐制(集中就餐)的伙食费标准,由学校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综合考虑不同年级学生的营养需要、市场物价水平、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因素,集体研究、合理确定,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并保持学期内的相对稳定。点餐制(使用自助制充值卡或刷脸支付)的食堂应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由学校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集体研究、合理确定,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在收费前应提前告知家长和学生伙食费收费标准、收费周期、收缴账户、缴纳渠道、退费管理、学校及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

伙食费不得由家委会、膳食委员会、餐饮公司等任何集体或个人收取,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开设的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食堂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缴入食堂专用账户,并开具符合规定的票据。

第十三条 实行包餐制的食堂预收的伙食费每学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实行点餐制的使用自助制充值卡预收的伙食费, 学生转学、毕业时应及时清退充值卡余额。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结余的预收伙食费,更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挪作他用。退费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按照缴费渠道原路退回或退至学生(家长)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食堂收入

第十四条 食堂收入是指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其他伙食收入等)、补贴收入、其他收入(利息收入、食堂废旧料变价回收收入等)。

凡属非税收入及学校其他代办服务性项目收费均不得计入食堂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转移食堂收入,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五条 在县域范围内,教育主管部门应确定使用财政专户或教育部门统一监管账户的方式对公办学校实行伙食费集中监管。公办学校应确定唯一一个对公账户作为学校伙食费收缴账户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食堂伙食费收缴需使用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银行账户,教育主管部门对该账户实施监督。积极推行数字人民币、微信、支付宝等网上缴费方式。

第十六条 伙食费应当据实结算。实行点餐制的食堂,以自助充值卡刷卡或刷脸支付方式结算并确认伙食收入。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月初(或学期初)向学生预收伙食费,月末以当月实际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伙食标准为依据,在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学期末多退少补。

第五章  食堂支出

第十七条 食堂伙食支出是指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而发生的成本性支出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

(一)粮食支出。包括购买大米、面粉等及其制品的支出。

(二)菜类支出包括购买蔬菜、水果、肉类、豆制品、家禽、水产品、蛋类、牛奶等及其制品的支出。

(三)油料支出包括购买植物油、动物油等及其制品的支出。

(四)配料支出包括购买盐、酱、醋、味精、辣椒等及其制品的支出。

(五)人工支出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学校应控制食堂用工人数,降低用工成本。在食堂工作的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及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支出不得计入食堂伙食成本。

(六)日常管理费用包括食堂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清洁用品、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学生饭卡(首次)成本、低值易耗品、炊餐具零星维修等费用。

(七)水电燃料费用。包括食堂的水费、电费、燃料费支出。

(八)其他支出。上述范围以外与伙食支出相关的费用,如库存物资正常的盘亏损失等。

第十八条 规范核算食堂成本支出。学校应加强食堂成本核算,落实“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降低食堂运营成本,学生缴纳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学生伙食支出,食材支出原则上应与“阳光食堂平台”采购信息一致。

严控食堂伙食支出范围。食堂成本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运营服务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学校行政在食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公务接待用餐,应每月与学校行政结算,教职工就餐费用等不得纳入学生伙食支出。

严禁将与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学校公用经费等纳入食堂伙食支出,严禁在食堂支出教职工福利、津补贴,严禁虚列人员、食材、项目支出或者违规支出、套取资金。严禁以教职工看护补贴、值厨费等福利奖金津贴、学校公务接待等名目侵占、转移、挪用学生伙食费。

食堂基本建设和大型设施设备添置费用,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不得计入学生伙食支出。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要严控食堂成本中主辅料支出占比,食堂主辅料支出占同期食堂伙食支出的比例应保持在75%以上,确保学生吃饱吃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学校公用经费财政拨款之外设立食堂运行补助专项,制定食堂人工、水电气及低值易耗品等的补助制度。

第二十条 食堂各类支出应取得正规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不得提前支付或超合同付款。

第六章  食堂结余和报表

第二十一条 食堂财务收支结余是指月末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食堂每月对伙食收支进行结算,定期分析收支情况,如学期收支差异较大,要及时调整伙食品质。

中小学校应保持学年度食堂收支基本平衡如有学生伙食盈余,应当及时退还给学生(家长)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按月编制食堂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年末应将食堂的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的相应项目,并抵销学校与食堂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学校报表的影响。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小学食堂经费监管,采用期中抽查期末普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专项督查或审计,形成督查(审计)报告。督查(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伙食费收费标准确定情况、伙食费收缴情况、伙食支出情况、结余清退情况、财务信息公开公示情况等。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将定期对辖市区学校食堂政策落实和财务管理开展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充分发挥膳食管理委员会财务监督作用,在学生伙食费收费标准确定与调整、日常财务监督、伙食费结算与清退等食堂财务活动中,积极与学生、家长沟通衔接,帮助学校食堂规范财务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设立校长信箱,畅通信息反馈渠道,接受师生、家长对食堂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每学期公布处理情况。每学期召开就餐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座谈会,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

中小学校应建立食堂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师生、家长的监督,每学期通过校园网或学校公示栏至少面向社会公开一次食堂财务情况,公示内容包括食堂资产负债情况、收支情况、盈余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规范学校食堂收支行为和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管理责任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伙食质次价高、食堂账目不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挪用、挤占食堂资金、违规列支乱发钱物或私设“小金库”、发现贪污腐败行为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秋学期起执行,此前印发的相关规定表述与本规定精神不一致的,以本规定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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