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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年度考核文件
发布时间:2011-12-23   点击:   来源:   录入者:佚名

附件6

常州市武进区人事局

武人发[2008]71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印发  考核办法 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人事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12日印发

                                          共印100份

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年度考核工作与年终工作总结结合进行。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区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册人员(不含区管、部管干部)。

第三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及国家方针、政策的政治态度和表现,以及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等。

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主要包括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工作的勤勉程度。

绩,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廉,指克已奉公、清正廉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由各单位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考核标准应具体明确,不同职务、不同专业和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各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突出,清正廉洁,能够全面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

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较好,廉洁自律,能够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一般,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不足,部分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工作效率不高,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有欠缺。

不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差,不能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八条  考核要坚持标准,切合实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突破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 15%。对获得区政府以上表彰的单位可适当放宽优秀比例,但最多不超过20%。

第九条  优秀等次数额应按不同岗位和不同职务合理分配使用。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平时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实行领导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结果是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平时考核按月进行,各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工作性质、特点制定具体的平时考核办法,并指定专人负责,自主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和考核等次的确定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按个人总结、民主测评、领导评鉴、确定考核等次和反馈考核结果五个步骤进行。

(一)个人总结(述职)。

1、被考核人要实事求是地写出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其主要内容为:履行岗位职责、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德才表现等;

2、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由各单位根据年度考核工作部署统一进行测评工作(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主管部门派员进行测评)。

(三)领导评鉴。被考核人的分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德能素质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确定考核等次。单位考核小组对分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提出等次意见(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为期一周的公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最终确定考核等次。

(五)反馈考核结果。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由各单位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六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单位考核小组申请复核,30日内未作书面复核申请的,视作认可考核结果。考核小组应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书的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被考核人可在接到复核通知后15日内,可向区人事局提出申诉。也可不经过复核,在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后30日内,向区人事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考核结果有效。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转正定职的依据。

(二)从军队转业、复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对其进行考核,其转业、复员前的情况,可参阅军官转业和战士复员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合格等次。

(三)挂职锻炼的人员,一般由原单位派人到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进行考核,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未被聘任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不进行考核。

(五)因病(因公负伤者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六)受党纪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受处分的当年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当年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当年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七)受政纪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受处分的当年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因其他错误而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处分期满后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同时受党政、政纪处分的人员,原则上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结果。

(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缓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九)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单位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是实施聘用、聘任、奖惩和确定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一)在同等条件下,单位应优先聘用、聘任。

(二)给予嘉奖或其他表彰。具体办法由各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并报区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下等次(不含合格等次)的:

(一)次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二)视情低聘、调整工作岗位或待岗。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应于一个月内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人事干部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成员一般3—5人。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干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考核(年度、平时)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检查本单位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三)审核分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等次意见;

(四)审议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管理,定期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处理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区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切实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审核备案的方法是:考核基本结束后,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统一报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考核结果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各级考核组织及事业单位负责人,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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