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教育义工委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由关心教育事业,热心教育公益活动,自愿为教育公益事业提供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提倡“服务社会、奉献爱心、帮助他人、快乐自己”的义工理念,旨在通过组织义工活动,倡导教育公益,引领教育理念,服务家庭社会。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
第四条 常州市教育服务中心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对本会进行业务指导;常州市教育局及常州市义工联合总会对本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东横街18号(常州市少年宫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常州市教育服务中心统筹开发并整合优化全市的教育义工资源;
(二)统一制定常州市教育义工工作发展计划、规章制度;
(三)为教育行政部门的社会公益活动提供服务;
(四)提供家庭教育、学生成长指导;
(五)为有需求者提供教育咨询活动;
(六)组织帮困助学活动;
(七)开展行业间、国内外教育义工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
(二) 关心、热爱教育事业,自愿从事教育义工服务,具备从事教育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及其他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审核通过,填写会员登记表,领取教育义工服务证件及标志。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会,在本会中享受平等的权利;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教育义工服务活动;
(三) 获得从事教育义工服务所必需的培训;
(四)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教育义工服务活动,在活动中服从安排,尽职尽责;
(三) 在教育义工服务活动中,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不得谋取私利;
(四) 在教育义工服务活动中,应当尊重服务对象,保护其隐私;
(五) 不得以教育义工或者本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法及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六) 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退会后会员应交回义工服务证件及标志。会员如果一年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教育义工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且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相关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决定选出主任委员;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报请相关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常州市教育义工委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