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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07   点击:   来源:   录入者:韩亚文

 

常州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
   
为建设一支高质量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加快常州市学科带头人队伍培养,加强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以下简称学科带头人)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队伍在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与评选
第1条 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师德高尚、教育观念先进,有扎实的教学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突出的教育教学成绩,在辖市(区)及以上区域内的学科教学、教改、教研中能起到指导、带动和示范作用,在本地区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2条 常州市学科带头人评选的对象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殊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原则上从市级骨干教师和辖市(区)级学科带头人中产生。
3条 学科带头人的推荐要依据申报条件(由常州市教育局制订)自下而上,逐级筛选、推荐。推荐要充分尊重群众意见,考虑被推荐者的师德表现、教育教学实绩和知名度。
第4条   市教育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学科带头人评选。对经评选确定的学科带头人颁发证书,并建立档案。
    二、培训
    第5条 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分评前培训和提高培训两种形式。评前培训即对被推荐为学科带头人的候选人进行培训,参照《常州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名额分配到辖市(区),参加培训的学员完成培训任务,考核合格后,由市教师培训中心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并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评选学科带头人的依据之一。提高培训即对已被评为学科带头人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采用集中、分散等多种形式进行,每年至少集中培训1次,不少于32学时(如无故不参加培训,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通过培训使学科带头人队伍的质量和素质不断提高,并从中产生出一批常州市特级教师后备人选。
    三、职责
    第6条 学科带头人必须承担本学科(专业)满工作量的教学任务,并结合教学研究活动,带头上好研究课、示范课。每学年必须在校内上公开课1—2次,3年内在辖市(区)及以上范围上示范课或在辖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活动中介绍自己的教学改革经验、体会不少于1次。
    第7条   学科带头人必须承担对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指导任务,发挥传帮带作用。3年内至少帮带2—3名青年教师,所培养指导的青年教师应在市级及以上教学评比或学术研究中取得较好成绩或指导的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二等以上奖励。
    第8条 学科带头人应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主动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参与市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主持1-2个辖市(区)级研究课题或校本课程开发。每学年须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1篇或市级刊物上公开发表2篇教育教学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每学期至少研读一本教育教学理论专著,并撰写读书笔记。
    第9条 学科带头人应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积极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进修。
    四、管理和考核
    第10条 常州市教育局对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管理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第11条 常州市教育局人事处负责组织对学科带头人培训及考核审批工作;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市(区)的学科带头人进行年度考核;学校负责对学科带头人进行过程考核和日常管理。
第12条   建立学科带头人动态管理制度并实行“年审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建立学科带头人档案,认真记载学科带头人的主要业绩及考核奖惩情况。学校负责做好学科带头人日常考核工作,按学年建好管理台帐;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年度考核,并填写考核鉴定;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科带头人,则逐级上报,经市教育局审查属实,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荣誉称号。局属学校学科带头人由所在学校负责考核,每年9月份报市教局审核。从获得学科带头人称号的第四年起,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年审,由所在学校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年度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须报市教育局审核撤消其称号。市教育局每年随机抽查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对学科带头人的考核工作,并对违规现象严肃处理。
    第13条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的流动应严格履行聘约规定的期限,到市外工作的须经报市教育局批准,并按聘用合同有关条款作出相应处理。
    五、待遇和奖励
    第14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学科带头人的典型经验。同时为学科带头人创造有利的工作、学习环境,做到人尽其才。有计划地为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提供外出进修、参观考察、健康疗养的机会。
第15条,自发文公布之年起,新评选为常州市学科带头人的教师3年内考核合格可享受每年1200元教科研津贴(由常州市教育局和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各承担50%)。三年任期满后,不再享受教科研津贴,继续保留学科带头人荣誉称号。民营、行业学校学科带头人的教科研津贴,由所在学校参照规定标准自主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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