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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07   点击:   来源:   录入者:韩亚文

 

常州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推动我市中小学骨干教师(以下简称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走上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和认定
第1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教学成果显著,在学科教学中积累了成功经验,有一定的科研能力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2条 骨干教师的推荐评选对象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殊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原则上从市区直属学校优秀教师和辖市(区)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中产生。骨干教师的推荐要依据申报条件(由常州市教育局制订)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要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充分考虑被推荐者的师德表现、教育教学实绩。
第3条,骨干教师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市教育局组织专门机构进行评选,对经评选确定的中小学骨干教师颁发证书、建立档案。
    二、培训
第4条 骨干教师的培训分评前培训和提高培训两种形式。评前培训即对被推荐为骨干教师的候选人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形式、管理等参照《常州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常州市教师培训中心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并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在评选骨干教师的依据之一。提高培训即对已被评为骨干教师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采用多种形式分学科进行,通过培训使骨干教师队伍的质量和素质不断提高,并从中产生出一批常州市学科带头人的后备人选。
    三、职责
第5条 骨干教师必须担任本学科(专业)满工作量的教学任务,增强课程意识,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带头上好研究课,每学年在校及以上范围开课应不少于2节(其中片级及以上范围不少于1节)。三年中参加辖市(区)级以上的教学评比活动不少于1次,并获二等以上奖励。
第6条 骨干教师必须承担对本校教师教育教学的帮带任务,3年内培养出1—2名同学科的校(乡镇)级及以上的青年骨干教师,所培养的青年骨干教师应在辖市(区)级及以上教学评比或学术研究上取得较好成绩或指导的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学科竞赛获二等奖励以上。
第7条 骨干教师应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参与辖市(区)级科研课题并承担子课题或主持校级以上科研课题1-2个。每学年须在市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评比获一等奖)1篇。每学年至少研读1本教育教学理论专著,并写有读书笔记。
    第8条 骨干教师应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水平,积极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课程)进修。
    四、管理和考核
第9条 常州市教育局对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第10条 常州市教育局人事处负责组织对常州市中小学骨干教师进行培训和考核审批工作;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骨干教师进行年度考核;学校负责对本校的骨干教师进行过程考核与日常管理。
第11条 建立骨干教师动态管理制度,实行“年审制”。各级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骨干教师档案,记载骨干教师的主要业绩及考核奖惩情况。各学校应每学期做好骨干教师日常考核工作,按学期建好管理台帐;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年度考核,并填写考核鉴定,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骨干教师,停发其当年的补贴费,同时提请常州市教育局取消其骨干教师的荣誉称号。局属学校须在每年9月份,将《常州市骨干教师年度考核表》报市教育局审核。获得骨干教师称号的第四年起,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年审,由所在学校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考核,对不合格的骨干教师须逐级上报,由常州市教育局取消其骨干教师称号。
第12条   骨干教师的流动应严格履行聘约规定的期限,到市外工作的须经市教育局批准,并按聘用合同的有关条款作出相应处理。
五、待遇和奖励
第13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积极总结和推广骨干教师的典型经验,切实保证骨干教师的学习、工作条件,认真研究和帮助解决骨干教师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并有计划地为骨干教师提供外出进修、参观考察、健康疗养的机会。
第14条   自发文公布之年起,新评选为常州市骨干教师人员3年内经考核合格可享受教科研津贴,每年720元(由常州市教育局和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各承担50%)。三年任期满后不再享受骨干教师教科研津贴,继续保留骨干教师荣誉称号。骨干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聘,对教育教学业绩突出者给予破格晋升。民营、行业学校骨干教师教科研津贴,由所在学校参照规定标准自主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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