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初级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订依据】为深入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促进学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性质、隶属关系】学校全称为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初级中学,坐落于武进区横山桥镇中五一村委旁,成立于2007年8月29日,由原横山桥中学初中部和原新安初中合并而成,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三年,隶属武进区教育局。
第三条【理念文化】学校坚持“让每一位学生健康成长”的办学理念,以“明德博学”为校训,建立“务实、团结、自强”的校风,“严谨、敬业、博爱”的教风,“勤奋、慎思、乐学”的学风。
第四条【招生对象、办学规模】学校招生对象为试教区小升初学生。办学规模为3个年级 21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1050人。
第五条【学校辨识信息】学校中文全称为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初级中学,住所地址为(地址要求详尽,如: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五一村委旁,邮政编码为213119 ;官方网址为:http://www.hsqcz.wj.czedu.cn/。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由武进区教育局主管。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有如下权力:
(一)决策权 校长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 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任免其他行政干部,决定对教职工的任用;在学校教职工编制控制数内根据本校实际需要引进教师。
(三)财经权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在校长领导下,学校的财务活动和学校校产由后勤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四)招生权 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招生。
第八条: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 (三)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
(四)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学校党组织在行政管理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了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三)讨论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由工会和共青团负责。
第十二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审议、评估和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学年,对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未聘人员请示教育局调出本校或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未聘人员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的,其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报区教育局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
第十六条: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某方面的工作,学校设行政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会计室,各处(室)设主任一人,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副主任各一人。行政办公室主任在校长直接领导下负责学校的计划总结工作安排、人事管理、档案管理、考核管理等工作,政教处主任是校长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助手,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思想政治和学生德育工作;教务处主任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学工作;同时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师资培养工作;总务主任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学校总务工作;会计室主任在校长领导下负责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三章 教育管理
第十七条:积极推进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都得到发展,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十八条: 注重基础,鼓励冒尖,课业负担合理,讲究教法和学法,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健体。
第十九条: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将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一)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及传统美德教育、法制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坚持正面教育为主。
(二)加强常规管理,加强班级建设,培养良好的班风。
(三)健全家长委员会,支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以家长学校为主要形式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科研,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和教科研工作。引进教改成果,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学校对在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三)加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意识,注意发现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教学中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维护课程计划的严肃性,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管理教学,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严格考试纪律,科学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学校、班主任、任课教师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补课。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选择教材和辅导用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得随意停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办全日制补习班,不招收复读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工作,防止学生流失,任何人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章 总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合理地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一条: 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管理按有关制度有序进行。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依照规定多渠道筹措资金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经费预算,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审的监督。
第六章 教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师(含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相关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学校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酬金由学校自筹,聘期以一学期为限。
第四十一条: 对取得显著教育教学成果或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六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武进区教育局批准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武进区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有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